蘇花遊覽車事故責任如何歸屬?雇主也要負責賠償?!

民視新聞網 2021-03-25 18:47
蘇花遊覽車事故責任如何歸屬?雇主也要負責賠償?!

上週在蘇花公路發生了一件傷亡嚴重的遊覽車事故,遊覽車失控擦撞山壁後撞上護欄導致車上6人死亡,多人輕重傷,這起事故也引起了大家的重視,關於蘇花公路的安全性以及多年來遊覽車重大事故發生的避免與責任也再次躍上檯面。

上週在蘇花公路發生了一件傷亡嚴重的遊覽車事故,遊覽車失控擦撞山壁後撞上護欄導致車上6人死亡,多人輕重傷,這起事故也引起了大家的重視,關於蘇花公路的安全性以及多年來遊覽車重大事故發生的避免與責任也再次躍上檯面。

而這次事故的旅客是新北市的里民,是自發性質的出遊活動,因此在傷者送至宜蘭的醫院救治後,新北市長和宜蘭縣長也都迅速抵達慰問,而新北市長侯友宜也在隔日的市政會議中,表示這起事故遊覽車公司需要負起責任,而這樣的說法正確嗎?明明是遊覽車駕駛開車發生事故,遊覽車公司也需要負責嗎?就讓律師來為大家簡析一下這樣的說法是否合理!

民法第654條有規定:「旅客運送人對於旅客因運送所受之傷害及運送之遲到應負責任。但因旅客之過失,或其傷害係因不可抗力所致者,不在此限。」。

這次的事故是有遊覽車司機負責載送旅客至各旅遊地點,而司機稱是因為當下踩不到煞車導致事故發生,由該說法可以大致了解事故發生的主因應不是車上乘客的問題,而這個事件也導致遊客受傷甚至死亡,因此身為運送旅客的司機就需要對傷者們負起責任。

另外,依民法第188條規定:「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

不過並非所有的情況僱用人都需要負連帶賠償責任,如果僱用人已經盡到所有可以監督的義務,已經盡可能去注意受僱人的情況,但還是發生了損害,這時候僱用人就能夠舉證,來避免賠償的責任。

因此這次事故中遊覽車公司需要負的責任就需要事後檢調單位去調查釐清所有情況,之後就能夠去判定遊覽車公司是否有盡到監督的職責,在派司機開車時是否有經過事前的仔細審核,如果遊覽車公司有該盡的義務沒有盡責,就會需要負連帶賠償的責任,並非單由司機一肩扛起。

過去其實也發生過不少次嚴重的遊覽車事故,大家最為熟知的應該就是蝶戀花事件與創意旅行社的事故,在台灣有很多的團體旅遊都需要依靠遊覽車運送,因此無論是在遊覽車的車體或駕駛,都應該要做好完善的檢查與準備,也要避免駕駛有過勞的情況,否則類似的事故一再發生,傷害的不僅僅是車上的乘客,更是會重創大眾對於搭乘遊覽車團體旅遊的信心,對於觀光業可能也會造成嚴重的傷害。

(編輯精選/授權自律師黃靖芸

我要留言留言